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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21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張麗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2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昭武
上訴人
即被告
林義勝
上訴人
即被告
百諺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灼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里區農會,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321

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年1月15日所為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642,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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