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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2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劉秀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27號

原告
藍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順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麥娥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6,325元(包括支付命令經異議之48萬元及原告於103年營簡調字第295號開庭時擴張之116,3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應補繳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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