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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2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高榮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28號

原告
藍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順明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蔡佳錞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蔡佳錞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96,3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268、268-1條規定,提出「整理爭點之摘要書狀」,具體敘明不爭執、爭執事項,及所欲聲請調查之事項,記明調查之必要性、關連性及調查之內容,逾期不提出,本院將依職權命原告以書狀說明理由,原告再拒絕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76條規定,將生失權之效果。

三、前項書狀,應以簡明文字,逐項分段記載,不得概括引用原有書狀或言詞之敘述。

四、上開書狀應以影本直接通知被告;如不能直接通知,應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含所用書證之影本),並聲請由法院送達。

五、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榮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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