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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8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王參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8號

反訴原告
即本訴被告
微寶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致宏
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本訴原告凌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66,5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3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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