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7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78號
- 原告
- 璟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景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光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495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5,041,9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9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495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