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8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8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龍天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亮精
以上上訴人與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因103年度訴
字第1681號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