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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81號

請求返還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孫玉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8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龍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亮精

以上上訴人與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因103年度訴

字第1681號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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