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修補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莊政達
- 當事人福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蔡皆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25號原 告 福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江河 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律師 蔡青芬律師 被 告 蔡皆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補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院認下列事項尚不明瞭,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一、本件磁磚工程何時完工? 二、原告公司何時發現本件磁磚工程之瑕疵? 三、原告公司何時請求被告修補前開瑕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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