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修補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
    莊政達

  • 當事人
    福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蔡皆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25號原   告 福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江河 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律師 蔡青芬律師 被   告 蔡皆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補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院認下列事項尚不明瞭,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一、本件磁磚工程何時完工? 二、原告公司何時發現本件磁磚工程之瑕疵? 三、原告公司何時請求被告修補前開瑕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楊琄琄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