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2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25號
- 原告
- 福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江河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青芬律師
- 被告
- 蔡皆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補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本院認下列事項尚不明瞭,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一、本件磁磚工程何時完工?
二、原告公司何時發現本件磁磚工程之瑕疵?
三、原告公司何時請求被告修補前開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