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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05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0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仲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濬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閃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並未載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與法未合,本院亦無從據以核定上訴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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