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3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3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貴族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張淑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添丁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8月10日103年度訴字第183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103年11月28日具狀陳報,系爭建物之面積為119.29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9,600元,殘餘價值剩餘60%,有該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見本院103年度補字第691號卷第73頁),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687,110元(計算式:119.29平方公尺×9,600元×60%=687,11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