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9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91號
- 原告
- 貴族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張淑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添丁間因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所請求返還建物之現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上開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若無法陳報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為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