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9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91號
- 原告
- 柯文昌
- 訴訟代理人
- 方孟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于軒律師
- 被告
- 路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士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24日,上午十一點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9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24日,上午十一點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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