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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91號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葉淑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91號

原告
柯文昌
訴訟代理人
方孟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于軒律師
被告
路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士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24日,上午十一點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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