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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7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王獻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72號

原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送達代收人
柯柏實
被告
呂財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4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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