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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
    田幸艷

  • 當事人
    九舜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8號原   告 九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焜昌 訴訟代理人 陳怡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13,3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868元,扣除支付命 令費用500元,原告尚應補繳33,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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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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