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7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75號
- 原告
- 歐陽格
- 被告
- 安立樹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金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法上之權利義務有所主張,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係屬財產權之性質,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扣除已繳3,000元,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