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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75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盧亨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75號

原告
歐陽格
被告
安立樹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法上之權利義務有所主張,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係屬財產權之性質,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扣除已繳3,000元,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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