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3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選字第31號
- 抗告人
- 李全教
- 兼訴訟代理人
- 莊榮兆
- 相對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21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1日以本院103年度選字第31號民事裁定駁回抗告人之反訴,該裁定並於105年1月30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則10日抗告期間應自送達翌日起算,至105年2月15日即已屆滿(因105年2月9日適逢農曆年假之休息日,爰順延至105年2月15日屆滿),而抗告人遲至105年4月22日始向本院提出抗告,有本件抗告狀上之收狀章在卷可憑,顯已逾上開抗告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