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3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選字第3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蕭平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9月9日103年度選字第3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