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80號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80號
- 上訴人
- 即
- 原 告
- 鄭鴻權
- 被 告
- 值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雪梅
- 被 告
- 啟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人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4年4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5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