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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80號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王國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80號
上訴人
原   告
鄭鴻權
被   告
值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雪梅
被   告
啟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人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4年4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5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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