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1 日
- 法官張麗娟
- 法定代理人陳忠助
-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寶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富天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4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天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助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寶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49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年4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177,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2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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