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被告
- 桂豪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秋約
- 法定代理人
- 謝欣澤
- 法定代理人
- 吳鴻林
- 被告
- 謝裕民
- 被告
- 桂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39,5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2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4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至第3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