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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04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劉秀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04號

原告
張家口通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悅
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盈舜律師
被告
崨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熱流動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熱流動力能源科
被告
技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王莉萍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陳世雄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悅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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