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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8號

返還信託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洪碧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8號

原告
南寶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賢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富天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返還信託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7,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84,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84,4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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