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信託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
    洪碧雀
  • 法定代理人
    吳政賢、陳忠助

  • 原告
    南寶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富天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8號原   告 南寶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賢 被   告 富天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 民國103年4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4月23日送達原告,有中華民國郵政交寄大宗掛號郵件收執據、送達證書、信箱掛號交投清單等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黃稜鈞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