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7號
- 聲請人
- 鎰盛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宜慧
- 訴訟代理人
- 林玉如
- 送達代收人
- 許惠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7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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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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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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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鎰盛機械工業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安南分│102年4月22日 │1,100,000元 │IN0000000 │ │
│ │司陳宜慧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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