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8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80號
- 聲請人
- 羽騰名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來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3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5月2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39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3年5月2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3年11月24日屆滿(因103年11月23日適逢星期日之休息日,爰順延至103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80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臺幣)│ │├──┼──────┼─────┼──────┼─────┼────┤│001 │羽騰名床有限│玉山商業銀│103年5月6日 │170,000元 │0000000 ││ │公司林來發 │行金華分行│ │ │ │├──┼──────┼─────┼──────┼─────┼────┤│002 │羽騰名床有限│玉山商業銀│103年6月4日 │226,550元 │0000000 ││ │公司林來發 │行金華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