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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劉秀君
  • 法定代理人
    陳志弘

  • 原告
    金元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02號聲 請 人 金元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慎遺失所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前 經聲請鈞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4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4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盧昱蓁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金元升實業│華南商業銀│昌盛企業社│民國103年 │57,750元 │HD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行麻豆分行│ │5月31日 │ │ │ │ │司陳志弘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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