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1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10號
- 聲請人
- 永盛電梯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6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6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6月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1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鼎泰電子科技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安南分│永盛電梯企業有限公│103年2月25日 │3,675元 │0000000 │ │ │ │司王嘉廷 │行 │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