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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1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19號
聲 請 人
吉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珍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9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92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3年6月2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調卷
    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3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1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怡發有限公司楊景堯│臺灣銀行台南分行  │吉盛通運股份有限公│102年12月31日 │233,740元         │AH0000000       │    │
│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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