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蔡盈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6號

聲請人
仁泰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3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2年8月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支票無效
    等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38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2年8月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3年2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6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源上機械股份有限│玉山商業銀行│仁泰機器股份有限│102年9月10日│122,576元         │BA0000000 │
│    │公司黄創勵      │永康分行    │公司            │            │                  │          │
├──┼────────┼──────┼────────┼──────┼─────────┼─────┤
│002 │順昌機械有限公司│土地銀行安南│仁泰機器股份有限│102年6月30日│11,166元          │FE0000000 │
│    │楊淑芬          │分行        │公司            │            │                  │          │
├──┼────────┼──────┼────────┼──────┼─────────┼─────┤
│003 │德茂機械廠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仁泰機器股份有限│102年8月27日│13,020元          │GD0000000 │
│    │司李寶電        │新營分行    │公司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