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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
    陳尹捷

  • 原告
    張家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37號原   告 張家富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在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而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 第97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順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請求(一)確認兩造間僱傭契約關係存在;(二)被告應自民國103年6月19日起至回復原告工作日前1日止,按月於翌月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及按年於當年農曆除夕日之前2週給付原告375,000元,暨各期給付到期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付利息。查原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因未確定僱傭存續期間,而原告係50年8月1日出生,倘算至年滿60歲退休止,期間為7年2月,故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15,525,000元(150,000元×86+375,000×7)。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8, 664元,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 費二分之一,而原告已繳納8,668元,應再補繳65,66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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