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37號上 訴 人 張家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96元,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 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上訴人應繳納111,498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 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