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11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112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高旺生
- 債務人
- 鑫首企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李總明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鄭錦秀
一、債務人鑫首企業有限公司、李總明、鄭錦秀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叁拾壹萬壹仟貳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鑫首企業有限公司、李總明、鄭錦秀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陸拾貳萬陸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