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11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114號
- 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王湘瑜
- 債務人
- 大眾國際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鍾建國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郭娟麗
一、債務人大眾國際體育用品有限公司、鍾建國、郭娟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伍萬陸仟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