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7 日

  • 當事人
    鄭麗琪王淑文林美蘭辜彩丕劉穎傑劉穎豪黃梅英李武湖李芳惠張桓郭洪麗華郭家妤葉月英李蓮珍林清輝林淑娟林群彬黃葉留美葉玉婷楊雅惠蔡元榮蔡忠勳蔡葉淑楨施紹宏楊庭甄盧林速嬌陳定懋劉清旺施玉娟陳張素媖陳譓婷陳惠瑄呂幸如鄭勝文黃薽葶周含笑徐義華胡邱登妹侯佩伶王蓉生陳嘉燕林子淵黃國俊龔甫青劉秋蘭廖英孝林雯莉王珮玲詹惠玲周美珍陳育菁陳筑芳林佩玉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364號債 權 人 鄭麗琪 債 權 人 王淑文 債 權 人 林美蘭 債 權 人 辜彩丕 債 權 人 劉穎傑 債 權 人 劉穎豪 債 權 人 黃梅英 債 權 人 李武湖 債 權 人 李芳惠 債 權 人 張桓 債 權 人 郭洪麗華 債 權 人 郭家妤 債 權 人 葉月英 債 權 人 李蓮珍 債 權 人 林清輝 債 權 人 林淑娟 債 權 人 林群彬 債 權 人 黃葉留美 債 權 人 葉玉婷 債 權 人 楊雅惠 債 權 人 蔡元榮 債 權 人 蔡忠勳 債 權 人 蔡葉淑楨 債 權 人 施紹宏 債 權 人 楊庭甄 債 權 人 盧林速嬌 債 權 人 陳定懋 債 權 人 劉清旺 債 權 人 施玉娟 債 權 人 陳張素媖 債 權 人 陳譓婷 債 權 人 陳惠瑄 債 權 人 呂幸如 債 權 人 鄭勝文 債 權 人 黃薽葶 債 權 人 周含笑 債 權 人 徐義華 債 權 人 胡邱登妹 債 權 人 侯佩伶 債 權 人 王蓉生 債 權 人 陳嘉燕 債 權 人 林子淵 債 權 人 黃國俊 債 權 人 龔甫青 債 權 人 劉秋蘭 債 權 人 廖英孝 債 權 人 林雯莉 債 權 人 王珮玲 債 權 人 詹惠玲 債 權 人 周美珍 債 權 人 陳育菁 債 權 人 陳筑芳 債 權 人 林佩玉 債 務 人 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賴玉霞 債 務 人 賴嚮景 一、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鄭麗琪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壹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王淑文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林美蘭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辜彩丕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劉穎傑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劉穎豪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黃梅英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李武湖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李芳惠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張桓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郭洪麗華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郭家妤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三、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葉月英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四、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李蓮珍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五、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林清輝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六、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林淑娟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七、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林群彬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八、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黃葉留美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九、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葉玉婷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楊雅惠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一、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蔡元榮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二、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蔡忠勳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三、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蔡葉淑楨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四、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施紹宏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五、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楊庭甄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六、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盧林速嬌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七、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陳定懋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八、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劉清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九、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施玉娟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壹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陳張素媖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一、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陳譓婷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二、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陳惠瑄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三、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呂幸如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四、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鄭勝文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五、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黃薽葶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六、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周含笑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七、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徐義華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八、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胡邱登妹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九、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侯佩伶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十、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王蓉生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十一、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陳嘉燕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十二、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林子淵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十三、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黃國俊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十四、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龔甫青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十五、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劉秋蘭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十六、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廖英孝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十七、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林雯莉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十八、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王珮玲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十九、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詹惠玲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十、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周美珍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十一、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陳育菁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叁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十二、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陳筑芳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叁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十三、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林佩玉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十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補正狀所載。 五十五、如債務人未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陳怡吟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