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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36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364號

債權人
鄭麗琪
債權人
王淑文
債權人
林美蘭
債權人
辜彩丕
債權人
劉穎傑
債權人
劉穎豪
債權人
黃梅英
債權人
李武湖
債權人
李芳惠
債權人
張桓
債權人
郭洪麗華
債權人
郭家妤
債權人
葉月英
債權人
李蓮珍
債權人
林清輝
債權人
林淑娟
債權人
林群彬
債權人
黃葉留美
債權人
葉玉婷
債權人
楊雅惠
債權人
蔡元榮
債權人
蔡忠勳
債權人
蔡葉淑楨
債權人
施紹宏
債權人
楊庭甄
債權人
盧林速嬌
債權人
陳定懋
債權人
劉清旺
債權人
施玉娟
債權人
陳張素媖
債權人
陳譓婷
債權人
陳惠瑄
債權人
呂幸如
債權人
鄭勝文
債權人
黃薽葶
債權人
周含笑
債權人
徐義華
債權人
胡邱登妹
債權人
侯佩伶
債權人
王蓉生
債權人
陳嘉燕
債權人
林子淵
債權人
黃國俊
債權人
龔甫青
債權人
劉秋蘭
債權人
廖英孝
債權人
林雯莉
債權人
王珮玲
債權人
詹惠玲
債權人
周美珍
債權人
陳育菁
債權人
陳筑芳
債權人
林佩玉
債務人
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賴玉霞
債務人
賴嚮景

一、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鄭麗琪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壹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王淑文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林美蘭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辜彩丕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劉穎傑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劉穎豪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黃梅英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李武湖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李芳惠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張桓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郭洪麗華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郭家妤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三、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葉月英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四、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李蓮珍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五、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林清輝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六、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林淑娟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七、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林群彬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八、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黃葉留美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九、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葉玉婷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楊雅惠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一、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蔡元榮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二、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蔡忠勳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三、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蔡葉淑楨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四、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施紹宏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五、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楊庭甄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六、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盧林速嬌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七、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陳定懋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八、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劉清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九、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施玉娟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壹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陳張素媖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一、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陳譓婷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二、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陳惠瑄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三、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呂幸如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四、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鄭勝文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五、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黃薽葶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六、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周含笑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七、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徐義華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八、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胡邱登妹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九、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侯佩伶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十、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王蓉生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十一、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陳嘉燕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十二、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林子淵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十三、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黃國俊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十四、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龔甫青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十五、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劉秋蘭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十六、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廖英孝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十七、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林雯莉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十八、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王珮玲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十九、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詹惠玲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十、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周美珍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十一、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陳育菁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叁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十二、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陳筑芳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叁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十三、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林佩玉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十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補正狀所載。

五十五、如債務人未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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