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36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364號
- 債權人
- 鄭麗琪
- 債權人
- 王淑文
- 債權人
- 林美蘭
- 債權人
- 辜彩丕
- 債權人
- 劉穎傑
- 債權人
- 劉穎豪
- 債權人
- 黃梅英
- 債權人
- 李武湖
- 債權人
- 李芳惠
- 債權人
- 張桓
- 債權人
- 郭洪麗華
- 債權人
- 郭家妤
- 債權人
- 葉月英
- 債權人
- 李蓮珍
- 債權人
- 林清輝
- 債權人
- 林淑娟
- 債權人
- 林群彬
- 債權人
- 黃葉留美
- 債權人
- 葉玉婷
- 債權人
- 楊雅惠
- 債權人
- 蔡元榮
- 債權人
- 蔡忠勳
- 債權人
- 蔡葉淑楨
- 債權人
- 施紹宏
- 債權人
- 楊庭甄
- 債權人
- 盧林速嬌
- 債權人
- 陳定懋
- 債權人
- 劉清旺
- 債權人
- 施玉娟
- 債權人
- 陳張素媖
- 債權人
- 陳譓婷
- 債權人
- 陳惠瑄
- 債權人
- 呂幸如
- 債權人
- 鄭勝文
- 債權人
- 黃薽葶
- 債權人
- 周含笑
- 債權人
- 徐義華
- 債權人
- 胡邱登妹
- 債權人
- 侯佩伶
- 債權人
- 王蓉生
- 債權人
- 陳嘉燕
- 債權人
- 林子淵
- 債權人
- 黃國俊
- 債權人
- 龔甫青
- 債權人
- 劉秋蘭
- 債權人
- 廖英孝
- 債權人
- 林雯莉
- 債權人
- 王珮玲
- 債權人
- 詹惠玲
- 債權人
- 周美珍
- 債權人
- 陳育菁
- 債權人
- 陳筑芳
- 債權人
- 林佩玉
- 債務人
- 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兼上列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賴玉霞
- 債務人
- 賴嚮景
一、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鄭麗琪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壹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王淑文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林美蘭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辜彩丕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劉穎傑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劉穎豪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黃梅英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李武湖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李芳惠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張桓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郭洪麗華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郭家妤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三、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葉月英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四、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李蓮珍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五、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林清輝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六、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林淑娟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七、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林群彬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八、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黃葉留美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九、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葉玉婷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楊雅惠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一、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蔡元榮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二、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蔡忠勳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三、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蔡葉淑楨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四、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施紹宏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五、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楊庭甄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六、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盧林速嬌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七、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陳定懋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八、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劉清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九、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施玉娟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壹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陳張素媖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一、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陳譓婷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二、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陳惠瑄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三、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呂幸如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四、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鄭勝文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五、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黃薽葶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六、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周含笑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七、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徐義華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八、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胡邱登妹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十九、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侯佩伶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十、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王蓉生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十一、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陳嘉燕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十二、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林子淵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十三、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黃國俊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十四、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龔甫青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十五、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劉秋蘭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十六、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廖英孝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十七、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林雯莉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十八、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王珮玲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十九、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詹惠玲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十、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周美珍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十一、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陳育菁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叁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十二、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陳筑芳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叁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十三、債務人賴嚮景、賴玉霞、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信固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林佩玉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十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補正狀所載。
五十五、如債務人未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