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50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501號
- 債權人
- 建興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堯
- 債務人
- 遠宏石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詠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伍仟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