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97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976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楊櫻鈺
- 債務人
- 李文豪即三和食品行
- 債務人
- 林玉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肆拾壹萬壹仟叁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百八十日(含)以內者,違約金依到期日未償還本金餘額乘以約定利率乘以每期延滯天數除以三百六十五乘以零點一,逾期在一百八十日以上者,依到期日未償還本金餘額乘以約定利率乘以每期延滯天數除以三百六十五乘以零點二,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