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43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433號
- 債權人
- 本之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偉新
- 債務人
- 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清燕
- 法定代理人
- 鄭洪麗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貳萬玖仟陸佰捌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補正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