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22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226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楊哲雄
- 債務人
- 張素女即聯銘商行
- 債務人
- 李炫寬
一、債務人張素女即聯銘商行、李炫寬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玖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張素女即聯銘商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