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43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434號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豊彥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林郁美
- 債務人
- 鑫震昌實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陳德樂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蔡欣蒼
一、債務人鑫震昌實業有限公司、蔡欣蒼、陳德樂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①壹佰玖拾伍萬元②貳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鑫震昌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2年6月27日起向聲請人簽發授信契約書,並邀陳德樂、蔡欣蒼為連帶保證人,簽立保證書與聲請人約定於新臺幣參佰萬元整範圍內為授信往來,與債務人鑫震昌實業有限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償還方式、利息及違約金悉依「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及授信契約書所載條款之約定方式計付。
㈡嗣後債務人鑫震昌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2年7月3日起簽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向聲請人借款共二筆,明細如下:①借款金額225萬元、借款日期自民國102年7月3日起至民國107年7月3日止。②借款金額25萬元、借款日期自民國102年7月3日起至民國107年7月3日止。以上總計借款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整。清償方式:自借款日起,於每月3日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借款利率:按本行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4.12%(目前合計為年率5.5%)計息,嗣後按本行定儲利率每3個月調整時隨同調整,加減碼幅度不變。
㈢詎債務人鑫震昌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3月3日起即未再依約繳納本金、利息,共計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整及利息、違約金。
㈣聲請人數次以電話及信函通知連絡,均無法聯繫到負責人陳德樂及連帶保證人蔡欣蒼,並查票據交換所於民國103年1月17日已公告債務人鑫震昌實業有限公司因存款不足通報為拒絕往來戶且依103年3月聯徵資料顯示,在其他金融機構已有逾期(催收)5,042仟元。
㈤是依據上開授信契約書第六條、(2)經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戶之情事,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等並應負連帶清償之責。就主文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陳德樂、蔡欣蒼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