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262號債 權 人 凌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炎姬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微寶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依經濟部公示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債務人公司址設於屏東縣長治鄉○○○路00號;而依債權人陳報,債務人公司之送達處所為「屏東縣屏東市○○路00號」,依前開說明,應專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