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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60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600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李添花
債務人
大眾國際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鍾建國
債務人
債務人
陳柏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壹拾陸萬陸仟壹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大眾國際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為國內採購物資需要邀同連帶保證人鍾建國、陳柏宏與聲請人簽訂(甲案)開發國內信用狀約定書,委任聲請人自民國(下同)102年2月26日起至103年2月6日止日於期間內循環動用國內信用狀額度新臺幣參佰萬元,並在各該信用狀有效期限內承兌受益人所開之匯票,或信用狀受益人簽發之即期匯票,或信用狀受益人簽發並經聲請人承兌之遠期匯票申請墊款兌付,聲請人墊款兌付者如為即期匯票,則該即期匯票之墊款期限,自統一(商業)發票之發票日起算,最長不得超過180天;債務人墊款兌付者如為承兌匯票,則該承兌匯票之付款期限,應與該承兌匯票之墊款期限合併計算,自統一(商業)發票之發票日起算,最長不得超過180天。但債務人如有約定書第十二條或特別條款第壹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或聲請人依第二二條之約定終止本約定書時,債務人應立即將其已申請開發國內信用狀之全部金額交存聲請人備付。(乙案))另於民國102年5月24日邀相對人鍾建國、陳柏宏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週轉金貸款新臺幣(下同)參佰伍拾萬元,(丙案)於民國99年6月29日邀相對人鍾建國、陳柏宏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並分別簽訂放款借據及開發國內信用狀約定書在案。(二)詎債務人大眾國際體育用品有限公司於103年5月9日經票據交換所通報拒㬇往來(即發生約定書第十二條之情事),依約定書第十二條第二款約定無事先通知或催告債務人,視為全部借款到期,債務人應立即償還。債務人倘未依期償清墊款本息,自墊付日起,照墊款本息,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墊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墊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如因前述情事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墊款利率加年率1%(該合計數下稱遲延利率)固定計算,前項所定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部分)固定計算。

(三)相對人截至目前尚結欠債權人借款本金(甲案)新臺幣3,094,200元、(乙案)新臺幣3,500,000元、(丙案)新臺幣571,950元及詳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於民國103年05月14日轉列催收款項。

(四)鍾建國、陳柏宏就本案債務為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3600號利息:┌──┬──────┬─────┬──────┬──────┬───────┐│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001│新臺幣309420│大眾國際體│自民國103年0│至民國103年5│年息百分之二點│││0元 │育用品有限│4月06日起  │月13日止│七四五││││公司、陳柏├──────┼──────┼───────┤│││宏、鍾建國│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5月14日起  ││七四五│├──┼──────┼─────┼──────┼──────┼───────┤│ 002│新臺幣350000│大眾國際體│自民國103年0│至民國103年0│年息百分之二點│││0元 │育用品有限│3月24日起  │5月13日止  │七四五││││公司、陳柏├──────┼──────┼───────┤│││宏、鍾建國│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5月14日起  ││七四五│├──┼──────┼─────┼──────┼──────┼───────┤│ 003│新臺幣571950│大眾國際體│自民國103年0│至民國103年0│年息百分之二點│││元│育用品有限│3月29日起  │5月13日止  │七四五││││公司、陳柏├──────┼──────┼───────┤│││宏、鍾建國│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5月14日起  ││七四五│└──┴──────┴─────┴──────┴──────┴───────┘違約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新臺幣309420│大眾國際體│自民國103年0│至民國103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0元 │育用品有限│5月07日起  │5月13日止  │二七四五││││公司、陳柏├──────┼──────┼───────┤│││宏、鍾建國│自民國103年0│至民國103年1│年息百分之零點│││││5月14日起  │1月06日止  │三七四五││││├──────┼──────┼───────┤││││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零點│││││1月07日起  ││七四九│├──┼──────┼─────┼──────┼──────┼───────┤│ 002│新臺幣350000│大眾國際體│自民國103年0│至民國103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0元 │育用品有限│4月25日起  │5月13日止  │二七四五││││公司、陳柏├──────┼──────┼───────┤│││宏、鍾建國│自民國103年0│至民國103年1│年息百分之零點│││││5月14日起  │0月24日止  │三七四五││││├──────┼──────┼───────┤││││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零點│││││0月25日起  ││七四九│├──┼──────┼─────┼──────┼──────┼───────┤│ 003│新臺幣571950│大眾國際體│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零點│││元│育用品有限│0月30日起  ││七四九││││公司、陳柏├──────┼──────┼───────┤│││宏、鍾建國│自民國103年0│至民國103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4月30日起  │5月13日止  │二七四五││││├──────┼──────┼───────┤││││自民國103年0│至國103年10 │年息百分之零點│││││5月14日起  │月29日止│三七四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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