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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6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徐文化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玖仟陸佰柒拾肆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687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徐文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玖仟陸佰柒拾肆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徐文化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5月20日止累計539,674元正未給付,其中211,646元為消費款;324,428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吳進飛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3687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 001│新臺幣211646│徐文化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 │  │元     │     │5月21日   │     │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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