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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70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709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潘文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零陸拾捌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潘文化於民國91年12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91年12月09日起至民國93年12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5月20日止累計71,068元正未給付,其中29,447元為本金;41,537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3709號利息:┌──┬───┬─────┬──────┬──────┬───────┐│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001│新臺幣│潘文化│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29447 ││5月21日 ││計算之利息│││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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