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21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211號
- 債權人
- 伯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宏財
- 債務人
- 大眾國際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建國
- 債務人
- 郭恆恩
一、債務人大眾國際體育用品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貳仟肆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郭恆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貳仟肆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前兩項之任一債務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時,他債務人於給付之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四、債務人大眾國際體育用品有限公司、郭恆恩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補正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