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31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311號
- 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許祖華
- 債務人
- 來洋實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李文豪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林玉瑜
一、債務人來洋實業有限公司、李文豪、林玉瑜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①壹佰零貳萬貳仟陸佰叁拾玖元②貳拾伍萬伍仟陸佰陸拾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