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31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312號
- 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許祖華
- 債務人
- 李文豪即三和食品行
- 債務人
- 林玉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捌拾肆萬伍仟陸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