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435號債 權 人 欣峰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蘇志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蘇志祥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動態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