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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世峰

  • 當事人
    欣峰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蘇志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435號債 權 人 欣峰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蘇志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蘇志祥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動態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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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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