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53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536號
- 債權人
- 林三原
- 債務人
- 帝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仁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補正狀所載。
四、按利率未經約定者,得請求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之利息,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並未說明有何約定利率之情事即請求年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利息,於法無據,本件利息之請求超過年息百分之五部分,自屬不應准許。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