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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060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5060號

債權人
鄭錦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淑芬即良偉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載明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本院尚無從特定債務人為何人,故於民國103年6月11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並已於同月1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法特定債務人,亦無從就債務人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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