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83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830號
- 債權人
- 蔡國昭
- 債務人
- 全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忠琪
- 債務人
- 健基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猛修
- 債務人
- 賴瓊
一、債務人全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健基科技有限公司、張猛修、賴瓊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補正狀所載。
四、按票據法第一三三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退票日)起之利息,詎債權人於聲請狀及補正狀均請求自發票日(民國103年5月17日)起算利息,故本件逾退票日(民國103年5月19日)部分之利息請求,顯無理由,不應准許。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